
据有关资料记载,目前世界上对商标有7种"权威性"的定义最具代表性的有: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商标《示范法》中曾作出如下定义:"商标是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另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记"。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商标的使用者是该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土产者、制造者、加工者、拣选者或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商标使用在商品上,与商品包装上的装璜不同,前者是为了区别商品的出处,是专用的;而后者是对商品的美化、装饰、说明和宣传。据此而言,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我国对商标的定义为:
商标(英文Trad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能构成商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nal Propo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在柏林大会上曾对商标作出的定义:商标是用以区别个人或集体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记。
《欧共同体商标条例》对商标的定义是: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所有可用书面形式表示的标记,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及其包装的外形,均可构成商标。
法国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则表述为:一切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有形标记均可视为商标。
日本1981年的《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商标系指数字、图形、符号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组合,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者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1)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5)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任何一个商标都要同某个商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否则就不可能起到标明来源和树立商誉的作用。
6)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专用的标志。它是企业信誉的象征,不允许别人侵犯或损害,不允许出现混淆或误认,即商标具有排他性。
7)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出商品的特定质量,它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使消费者认商标购货,即商标具有竞争性